编者按
近日,国务院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实施条例》修订,坚持支持与规范并重,将对民办教育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近年来,我国国际学校(指具有国际化办学特征的中小学,对于这类学校尚没有比较明确的定义)发展迅速。根据《2020中国国际学校发展报告》,民办国际学校在我国国际学校中占比较大;2020年国际学校在校生规模为61万人,其中民办国际学校在校生占比75%。《实施条例》将给民办国际学校带来哪些影响?民办国际学校如何苦练内功,实现可持续发展?本版推出解读文章。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实施条例》强调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公益性原则,实施分类管理,在规范办学行为的同时为民办学校特色化办学提供充分支持。近年来发展较为迅速的民办国际学校,面临着如何在新的行政法规指导下规范办学和健康发展的问题。
加强党的领导 明确办学方向
《实施条例》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对于民办国际学校而言,无论是以国际化双语教育为特色的小学和初中,还是开设国际课程、与海外升学相衔接的高中,都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必须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得到贯彻。《实施条例》对民办学校基层党组织依法依规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作出规定,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党组织负责人,监督机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同时,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以及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与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民办国际学校必须遵循这些原则。
突出公益属性 严守义务教育非营利性底线
根据《实施条例》,公办学校参与民办教育受到严格限制。《实施条例》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同时,义务教育的非营利性原则被进一步突出。《实施条例》规定,“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民办学校集团化办学以及非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关联交易和资本市场化运作也受到严格限制。《实施条例》规定,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应当保障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依法独立开展办学活动,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改变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性质,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办学收益;也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所有这些规定,旨在规范涉及民办学校的资金和资本市场化运作,特别是严守义务教育学校的非营利性底线,避免“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可以预见,国际学校集团化办学和品牌“连锁”建校将受到一定影响,义务教育阶段国际学校关联交易和上市操作将被严格禁止,高中阶段国际学校的兼并收购、关联交易和协议控制等面临更严格监管。
招生限制增加 严管课程教材
《实施条例》规定,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纳入审批机关所在地统一管理;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学校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招生,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可以跨区域招生。过去一些家庭把民办国际学校作为公办学校之外的补充选择,不少民办国际小学和初中也存在跨区招生的情况。实行“公民同招”和义务教育阶段限制跨区招生后,一些民办国际学校可能面临生源规模和质量的双重压力,一些地区的国际学校布局也可能发生调整。
近年来中央和教育部通过一系列文件加强了基础教育阶段开设境外课程和使用境外教材的管理,明确了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引进境外课程、使用境外教材的根本原则。《实施条例》再一次重申“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民办国际小学和初中必须严守这一规定。对于民办国际学校集团化办学,《实施条例》规定,举办者和实际控制人向学校提供教材、课程、技术支持等服务以及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建立相应的质量标准和保障机制。
保障合法权益 促进多元特色办学
根据《实施条例》,实施普通高中教育和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基于国家课程标准自主开设有特色的课程,实施教育教学创新,自主设置的课程应当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所以民办国际小学和初中可以在课程中强化国际化元素和外语教学,进行教学方式创新,民办国际高中也可以探索开设国际课程。
2017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民办教育实行分类收费的基本政策,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因地制宜积极落实推进,逐步放开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施条例》延续了这一政策,规定民办学校可以“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同时,“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使用国有资产或者接受政府生均经费补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其收费制定最高限价”。对于民办国际学校而言,可以根据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自主确立收费项目和标准,客观上有利于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满足特色化和个性化教育需求。
此外,《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税收、用地、补助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权利。教师福利待遇、劳动保障、培训和继续教育、权利保护等方面的一系列规定,也有利于保障民办国际学校教师权益。那些办学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非营利性民办国际学校,还将有机会享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优先扶持和奖励政策。
坚守育人初心 探索高质量发展
可以看到,新修订的《实施条例》颁布后,民办国际学校面临更多合规要求,特别是在分类管理政策下,义务教育阶段国际学校必须回归非营利属性,这对于国际教育行业,很可能带来一定降温效应。但从长远来看,更严格的规范和监管有利于引导国际教育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和提升教育质量,维护学生和教师利益,这是民办国际学校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民办国际学校在满足多元化、个性化教育需求,引进国际优质教育资源,促进中外课程融合互鉴,培养国际化人才以及支持学生海外升学深造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面对国内监管更加规范和国际留学形势多变的双重挑战,民办国际学校要坚守育人初心,从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出发,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且具有国际视野、国际素养的新时代青少年作为根本办学目标。要有“坚持扎根中国大地办教育”的自觉和自信,在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基础上,积极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的教学方法和资源,探索教学方式创新。还要在办学模式、评价模式和学生升学发展方面积极探索,破除唯分数、唯考试、唯名校的风气,支持学生个性化、多样化发展。特别是在当前海外留学不确定性增加的情况下,民办国际高中要积极探索双轨、多轨制升学,为学生未来发展拓展更多可能性。
2020年6月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和扩大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的意见》,重申将继续通过出国留学渠道培养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类人才,明确提出要提高基础教育对外开放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且具有国际视野的新时代青少年;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加大中外合作办学改革力度。民办国际学校在培养国际化人才和建设教育对外开放新高地中大有可为,将持续发挥更加积极作用。
(作者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所副研究员)
作者:秦琳
《中国教育报》2021年06月03日第10版 版名:环球周刊·涉外办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