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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引领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6/18 15:02:08  文章录入:上饶环亚电脑学校  责任编辑:上饶环亚电脑学校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这是针对民办教育改革和发展出现的新挑战、新任务,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发布的民办教育新政策规范。

从法律的位阶上看,《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对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原则性、方向性、宏观性、规制性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可操作性规定,使新时代的民办教育有章可循。以《条例》为标志,我国基本形成了民办教育规范的顶层设计体系,在规范发展的基础之上,推进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

《条例》明确规定了民办教育的办学方向、办学性质、根本任务。在办学方向方面,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在民办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和必然要求;民办教育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国家存续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培养能够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人才。

在办学性质方面,《条例》明确民办教育要坚持公益,“营利性”“非营利性”分类管理的学校性质区分不决定民办教育的基本性质。民办教育虽然有一定的市场属性或产业性,但是它作为一种相对于公办教育的教育类型,其定位首先为教育,其性质首先为公益,以满足社会对教育的需求,以受教育对象全面发展的需要为目的,不应该以追求利润作为首要的价值追求。

在根本任务方面,无论什么样层次或者类型的民办教育,都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所有的民办学校都要培养学生的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即明大德;都要教育学生遵守社会的基本公共秩序和法律规范,即守公德;都要引导学生学会管理好自己,做到慎独,即严私德;都要实现学生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

《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相互关系和治理机制。民办教育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种特殊的教育,即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这引发了一系列的学校治理问题。《条例》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为更好地建立民办教育的治理体系规定了具体方向和操作路径。在义务教育阶段,所有的公办学校都不能够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这从刚性规定的角度保障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踏踏实实地办好公办教育,推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的均等化。所有的公办学校都不能够举办或者是参与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学校,这是对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关系明确而清晰的政策要求,从政策层面解决了公办学校参与民办教育的模糊问题。对于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政策规定更加细化、更富有针对性:既不能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也不能够影响原有的公办学校教学活动,更不能仅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举办学校。此举可规避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稀释原有的优质教育资源问题,或者仅仅通过办学品牌输出参与举办民办学校而实质上并没有提升民办学校的办学品质问题,防止公办学校品牌滥用并误导社会现象的发生。

同时,《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区别与界限,即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要有相对分离的校园、教育教学设备和独立的专任教师;招生上要独立进行,学位证书也要独立颁发,这样就避免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过程中形成的校中校以及影子学校等不规范的办学方式。通过以上这些举措,公办教育参与民办教育的政策界限更加清晰具体,这有利于政府对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依法管理。

此外,在职业教育领域,《条例》明确规定,公办职业学校可以举办或者是参与举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可以吸纳企业的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以此推进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职业教育领域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以促使职业教育更好地支撑经济社会发展。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教授、副院长)

作者:薛二勇

《中国教育报》2021年05月18日第2版 版名:中教评论·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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